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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将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户籍限制门槛

发表于2013-08-31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在满足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没有户籍限制、不需要社保缴纳要求……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日前,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应将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

  按要求,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在2013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准入条件及申请办理程序,确保年底前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

基本准入条件

  《通知》明确了4条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周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各地在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要求时,最长不应超过两年);在务工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理确定收入标准

  《通知》称,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符合务工所在城镇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针对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等实际情况,各地可适当放宽对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的收入线标准。有条件的城镇,可取消收入标准限制。

  取消户籍限制门槛

  《通知》要求,各地在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时,要综合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实际情况,不得把本地城镇户籍作为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准入条件。对凡在本地城镇务工并已经办理居住证,且符合其他基本准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

  取消社保缴纳要求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办理养老等有关社会保障(险)的实际情况,《通知》要求各地应将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镇)居住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之一,不再将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险)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要条件。但在同等条件下,对已办理的,可优先分配。

  优化供应结构

  《通知》还要求,各地在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时,要以方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为原则,优化操作流程。同时明确,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统一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但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特点,各地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得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所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申请,并以此为由拒绝受理外来务工人员的自主申请。

各设区市应将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综合考虑房源数量、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符合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数量比例结构等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其他县(市)可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向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发表于2013-08-31

《通知》明确了4条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周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各地在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要求时,最长不应超过两年);在务工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表于2013-08-31

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限制制度对城市发展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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