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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房公积金用于非住房消费23种大疾病可提取

发表于2012-07-17

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住房消费外,在一些非住房消费领域也可提取,包括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23种重大疾病时,均可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说,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的业务范围包括:1.离、退休;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5.领取失业保险金;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9.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非住房消费按月提取的业务范围包括: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2.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关闭不全、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的范围包括: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及在规定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2.在农村集体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住房消费按月提取的范围包括: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支付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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