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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位分的房被转赠 市住建委被判撤销房产证

发表于2014-04-01

单位分给李女士夫妇与其父亲李老汉的房屋,被父亲转赠后妈马女士,李女士夫妇为此起诉市住建委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夫妇的诉求。

李女士夫妇诉称,1994年,他们与父母以及祖母共同分得密云水库家属院楼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1999年和2003年,母亲与祖母相继去世。2004年,李女士夫妻及其女儿搬出上述房屋。

2010年3月16日,李老汉与马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在该房屋居住。两年后,李老汉起诉离婚,马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向法院提交了记载其为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权证。李女士夫妇说,他们这才得知,父亲已于2012年以赠与方式将该楼房变更登记为和马女士共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两人颁发了共有的房屋权证。李女士夫妇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俩与父亲共同,市住建委为父亲以及马女士颁发的房屋权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密云水库管理处职工福利分房,李女士夫妇以及其父均为该单位职工,经分房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李老汉退原有楼房、李女士夫妇退原有平房的情况下,分给3人现有住房,登记在李老汉名下。

2012年8月,李老汉与马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请将该房屋权变更为两人共同,住建委此后向两人颁发了房产证。2013年,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女士夫妇是该房产共同人,李老汉擅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其与马女士共同,将部分产权赠与马女士,未经李女士夫妇同意,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密云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李老汉与马女士共同,并颁发房屋权证,是基于李老汉与马女士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赠与合同。鉴于上述赠与合同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市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权证依法应予撤销。

发表于2014-04-01

真是 什么人 都有啊

发表于2014-04-01

这父亲 是怎么想的啊

发表于2014-04-01

真没人道

发表于2014-04-01

整的还挺有理的

发表于2014-04-01

人家的东西 就算父亲 也不能做主啊

发表于2014-04-01

支持李女士

发表于2014-04-01

李老汉 这么做 算违法

发表于2014-04-01

怎么感觉 不合理呢

发表于2014-04-01

判的让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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